我们常会听到有人说,某某破产了。其实这个破产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破产,因为我国内地目前只建立了企业破产制度,还没有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所以不可能存在“某个人破产”的说法。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部委印发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其中指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制度一般有三个特征,一是个人资不抵债;二是法定程序申请破产清算核销债务;三是裁定破产后的一定时期内,破产人只能进行基本生活保障,对消费和商业行为进行限制,不能进行高消费。
个人破产制度的主要目的并非仅仅出于对债务人的创业激励或者人道主义救济。个人破产制度会让创业者有尊严地失败,暂时退出市场。如果他足够强大,或许可以东山再起。
可能大家关心的是,个人申请破产后,是不是可以不用还债了呢?
对于可免责的债务,有的国家明确规定以偿还部分债务作为免责的条件,有的则是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的一段时间内(通常持续3~5年)的经济生活进行限制,通过事先确定的债务调整方案或者清偿方案来调整。所以,个人申请破产并不是逃债的窍门。
个人破产制度会对破产者采取一定的惩戒措施,会对个人在信誉、工作、生活、社交、婚姻等多个方面带来严重的不利影响,所以一般人除非是万不得已,是不会轻易申请破产。
个人宣布破产,并不是可以把债务赖掉。
以我国香港为例,破产人的破产期间为4~5年,破产人最长可以居住在所有房产内12个月,期满后必须腾退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其变现偿还债务。在日常生活中,破产人除保留必要的日常生活开支外,其他全部收入均应交付给受托人用于偿还债务;破产人也不得有任何高消费行为。
在澳大利亚,一旦宣布破产,意味着债务人放弃了所有的财务及资产的控制权,而交给受托人。根据澳大利亚现行的个人财产保障法案,破产个人名下的家庭住房并不在财产保护清单中。换言之,破产后将很有可能导致家庭住房被用于变卖以冲抵债务。此外,宣布破产后,如果要出境,债务人必须得到受托人的批准。